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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任某1与刘某、任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1,任某2,任某3,刘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683号原告:任某1,女,1965年2月21日出生。被告:任某2,女,1956年5月11日出生。被告:任某3,1962年9月18日出生。被告:刘某,女,1935年5月30日出生。原告任某1与被告任某2、任某3、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任某1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隗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