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任某1与刘某、任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1,任某2,任某3,刘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683号原告:任某1,女,1965年2月21日出生。被告:任某2,女,1956年5月11日出生。被告:任某3,1962年9月18日出生。被告:刘某,女,1935年5月30日出生。原告任某1与被告任某2、任某3、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任某1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隗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