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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3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曹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曹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905号原告: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法定代表人:柴志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水,该公司员工。被告:曹帅,男,1988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原告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9日立案。原告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计203.5元,由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连晋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