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于占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于占强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1382号原告:李秀英,女,1959年8月8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于占强,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宝丰县。原告李秀英与被告于占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李秀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英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