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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于占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于占强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1382号原告:李秀英,女,1959年8月8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于占强,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宝丰县。原告李秀英与被告于占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李秀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英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