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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殷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殷超,侯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21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卫计局),住所地宁阳县人民政府三楼。法定代表人张现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卢德法,该局蒋集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殷超,男,199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执行人侯秀丽,女,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卫计育费征字[2016]10703、107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宁卫计育费征字[2016]10703、107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9日违法生育第一子女,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两被执行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2010元,共计征收24020元。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宁卫计育费征字[2016]10703、107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分别送达两被执行人,两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申请人缴纳了罚款3000元,剩余21020元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对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宁卫计育征催字[2017]第10703、10704社会抚养征收催告书,该催告书期满后,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该两份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宁卫计育费征字[2016]10703、107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元忠审 判 员  何敬平人民陪审员  王仕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雁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