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清全与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清全,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96号申请人:刘清全,男,汉族,1961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梨圆街**栋*楼*号。被申请人: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385号33栋2层。法定代表人:胡平安。刘清全与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清全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刘云光以其所有的住房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人刘清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抵押、损毁或作其他处理。二、对担保人刘云光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抵押、损毁或作其他处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又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