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发武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发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53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发武,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发武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发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发武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被害人李某从中山市坦洲镇锦绣阳光花园附近的妙色卡拉OK门口路段到达坦洲镇十四村利源路4号淦万生活超市门口后,两人因车费问题产生争执。后被告人赵发武持桌球棍将被害人李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随后,接报赶赴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赵发武。归案后,被告人赵发武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赵发武已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1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发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发武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发武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发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赵发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发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国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文虎沈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