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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执12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武汉市火山工贸有限公司与武汉致嘉乐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火山工贸有限公司,武汉致嘉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12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火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九如桥村伍姜湾12号。法定代表人:姜重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致嘉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民营科技工业园西区M栋四、五层。法定代表人:周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火山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致嘉乐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28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双方确定本案执行案款为人民币本金139000元;2、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武汉致嘉乐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火山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0000元,剩余的款项从2017年5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火山工贸有限公司还款20000元,剩余的款项从6月份开始每月28日分期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火山工贸有限公司还款10000元直至将欠款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91民初24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 丰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书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