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6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明展与王伟伟、瞿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展,王伟伟,瞿仁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6905号原告:王明展,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红,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伟,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瞿仁超,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王明展与被告王伟伟、瞿仁超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款项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明展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该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展撤诉。案件受理费2686元减半收取计1343元,由王明展负担。本案未进行保全,王明展预交的保全费92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陈清真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