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特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春兰、温积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春兰,温积昆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特120号申请人:吴春兰,女,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申请人:温积昆,男,195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春兰申请宣告温积昆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申请人吴春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春兰申请撤回对宣告温积昆失踪的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吴春兰撤回宣告温积昆失踪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