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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特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春兰、温积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春兰,温积昆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特120号申请人:吴春兰,女,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申请人:温积昆,男,195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春兰申请宣告温积昆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申请人吴春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春兰申请撤回对宣告温积昆失踪的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吴春兰撤回宣告温积昆失踪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