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叶青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叶青山,施伟萍,施祖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746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住所地:萍乡市建设中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8345748XK。负责人:冯亮,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叶青山,男,198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申请人:施伟萍,女,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申请人:施祖友,男,1964年2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申请人叶青山、施伟萍、施祖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叶青山、施伟萍名下坐落于上栗县上栗镇平安北路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栗房权证上栗镇字第××、10××47),以上保全措施以人民币15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叶青山、施伟萍名下坐落于上栗县上栗镇平安北路房产(产权证号为栗房权证上栗镇字第××、10××48),查封期限为叁年,以上保全措施以人民币15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先行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启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颜 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