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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强国诉被告宫本信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国,宫本信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915号原告:李强国,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宫本信二(MIYAMOTOSHINJI),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日本国籍,住丹东市元宝区。原告李强国诉被告宫本信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强国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李强国负担。审 判 长  佟 玲审 判 员  于巍巍人民陪审员  马崎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