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执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碗丽与被申请人张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碗丽,张丽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4执保29号申请人:张碗丽,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凤吉,湖南隆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丽亚,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碗丽诉被告张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碗丽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丽亚在花垣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补偿款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碗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丽亚在花垣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的存于湘西长行、户名张丽亚、账号109882366400017的拆迁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红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常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