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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4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某1与李某、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李某,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4民初1727号原告:王某1,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被告:李某,女,194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友,卢龙县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被告:王某3,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友,卢龙县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4,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被告:王某5,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被告:王某6,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李某、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7月18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徐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钰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