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建平与南宁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平,南宁铁路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2民初659号原告:周建平,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南宁铁路局,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千里,南宁铁路局局长。原告周建平与被告南宁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周建平于2017年6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周建平负担。审判员 蒋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