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聊城鲁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鲁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莘县华祥盐化有限公司,临清市卫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清迅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史泰诺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刘新利,张广行,刘长山,周跃震,李国强,刘新杰,王玉兰,王玉清,刘志颖,杨密鸿,孙正增,王秀玲,肖继鹏,宋新华,郭启义,李国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375号之一申请人:聊城鲁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成,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新利,总经理被申请人:莘县华祥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古云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广行,总经理。被申请人:临清市卫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西门里街299号。法定代表人:周跃震,总经理。被申请人:临清迅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大众路更道街7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强,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史泰诺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东兴街664号。法定代表人:刘新杰,总经理。被申请人:刘新利,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人:张广行,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申请人:刘长山,男,194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人:周跃震,男,195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人:李国强,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人:刘新杰,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人:王玉兰,女,194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人:王玉清,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人:刘志颖,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人:杨密鸿,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人:孙正增,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申请人:王秀玲,女,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人:肖继鹏,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马市。被申请人:宋新华,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人:郭启义,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柴市。被申请人:李国梁,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申请人聊城鲁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莘县华祥盐化有限公司、临清市卫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清迅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史泰诺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刘新利、张广行、刘长山、周跃震、李国强、刘新杰、王玉兰、王玉清、刘志颖、杨密鸿、孙正增、王秀玲、肖继鹏、宋新华、郭启义、李国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4619号之一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莘县华祥盐化有限公司、临清市卫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清迅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史泰诺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刘新利、张广行、刘长山、周跃震、李国强、刘新杰、王玉兰、王玉清、刘志颖、杨密鸿、孙正增、王秀玲、肖继鹏、宋新华、郭启义、李国梁的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生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