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卢莉与重庆沙坪坝阿斯顿英语培训学校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沙坪坝阿斯顿英语培训学校,卢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沙坪坝阿斯顿英语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张晓春,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莉上诉人重庆沙坪坝阿斯顿英语培训学校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6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重庆沙坪坝阿斯顿英语培训学校认为,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区,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盛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谭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