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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吕某、刘士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某,刘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特14号申请人:吕某,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申请人:刘某某,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吕某与刘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经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刘某某从2017年7月开始,于每月28日前,从工资中给付吕某3000元,至欠款17万还清为止;二、刘某某出具的17万原借据,调委会收回归档:三、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吕某与刘某某于2017年7月7日经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余培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