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恢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郗存艳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郗存艳,周晓明,郗存勇,周远潮,蔡艳红,左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8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尹鹏。被执行人郗存艳,女,1961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周晓明,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郗存勇,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周远潮,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蔡艳红,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左秀荣,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申请郗存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2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于2017-7-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271号中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刘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