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高某某、薛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薛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刑初631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永城市东城区。因涉嫌盗窃2016年3月6日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抓获,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0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抓获,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薛某某,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城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10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抓获,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城市东城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10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薛某某、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薛某某、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晚,被告人高某某在江苏省常熟市琴湖家园、常熟市虞山镇新世纪大道与太平路交叉口处,将乔某、徐某停放的货车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1495元。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东段消防大队门口、外环路与铁南路交叉口、外环路与铁北路交叉口、外环路与永兴路交叉口附近多次盗窃停放在路边上车辆的电瓶,共计作案12起,盗窃电瓶约40块。经鉴定价值8647元。被告人郑某某、薛某某在未核实高某某电瓶来源的情况下,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高某某在永城盗窃的价值8647元的电瓶。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在江苏省常熟市所盗电瓶被全部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薛某某、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葛某、李某、曹某、周某、韩某、乔某、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阚海伟、马某、刘某、王某、吴某等人的证言,常熟市公安局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高某某电话清单、微信转帐记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永城市公安局情况说明,当事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薛某某、郑某某在未核实被告人高某某出售的汽车电瓶来源的情况下,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高某某盗窃的电瓶,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8日,至2017年8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人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对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8647元予以追缴,退还本案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