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3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尹秀珍与池秀兰、周志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秀珍,池秀兰,周志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892号原告:尹秀珍,女,195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池秀兰,女,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周志伟,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尹秀珍与被告池秀兰、周志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元,计款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晓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庆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