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3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璇诉被告曹庆飞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璇,曹庆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3214号之一原告:杨璇,女,汉族,1985年9月5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委托代理人:郭宁,系咸阳市秦都区渭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庆飞,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璇与被告曹庆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庆飞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曹庆飞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财产:杨养国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梁语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文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