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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德宽、冯新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宽,冯新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宽,男,汉族,1949年8月24日出生,住西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新花,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西平县。上诉人王德宽因与被上诉人冯新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王德宽,被上诉人冯新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德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强审判员 吴宏宇审判员 杜欣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连 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