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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4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4978姚爱平与江苏普发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郭云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平,江苏普发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郭云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978号原告:姚爱平,女,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成、姜丽君,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普发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北二环路与老江平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孔勇,经理。被告:郭云虾,女,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姚爱平与被告江苏普发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郭云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姚爱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自2016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15.8%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2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年利率为15.8%,借期为一年,因原告发现被告已失去信用,拒不偿还多人的借款,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江苏普发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生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本院已将其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爱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