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财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富生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蔡兴金傅长艳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富生源投资有限公司,重庆百事达商贸有限公司,郑国林,龙吉平,傅长艳,兰清明,刘万良,蔡兴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969号申请人重庆市富生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思贤巷3号第13层。法定代表人黄广生。委托代理人王致勇,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芯立,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重庆百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迎宾大道11号15幢附9号。法定代表人郑国林。被申请人郑国林,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申请人龙吉平,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申请人傅长艳,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申请人兰清明,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申请人刘万良,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蔡兴金,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重庆市富生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百事达商贸有限公司、郑国林、龙吉平、傅长艳、兰清明、刘万良、蔡兴金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富生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百事达商贸有限公司、郑国林、龙吉平、傅长艳、兰清明、刘万良、蔡兴金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对申请人重庆市富生源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