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胡宗秀与魏华、魏军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宗秀,魏华,魏军,魏云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655号原告:胡宗秀,女,194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昌,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魏华,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魏军,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魏云菊,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胡宗秀诉被告魏华、魏军、魏云菊赡养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胡宗秀于2017年7月18日以被告魏华、魏军、魏云菊同意赡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宗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宗秀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宗秀负担。审判员 贾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芙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