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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6执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朝顺与被执行人方锦春、顾明德、李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顺,方锦春,顾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6执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朝顺,男,1944年生。被执行人方锦春,男,1962年生。被执行人顾明德,男,1963年生。申请执行人刘朝顺与被执行人方锦春、顾明德、李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6)云0426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方锦春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高刘朝顺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二、由被告顾明德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顾明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锦春追偿。申请执行人刘朝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锦春、顾明德偿还借款4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方锦春、顾明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查明,被执行人方锦春一人在多个法院均有执行案件,属一人多案;被执行人顾明德无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二人均无可其他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朝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方锦春、顾明德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2017年3月17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方锦春、顾明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方锦春、顾明德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朝顺也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0426执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荣红审判员  张 海审判员  施林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