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1民初字4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晨熙与被告李忠礼、赵宝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熙,李忠礼,赵宝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字4852号原告:李晨熙,女,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李永强,系辽宁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礼,男,汉族,1947年6月1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第三人:赵宝云,女,汉族,1952年4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晨熙与被告李忠礼、赵宝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晨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晨熙负担。审 判 长 杜晓红审 判 员 王桂华代理审判员 陈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文娟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