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38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强,男,1988年1月1日生于宁夏海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俊梅、被告人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王强驾驶未入户的”双力”牌三轮汽车,沿青铜峡市沙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段,避让迎面来车操作不当,将前方同向步行的王某甲撞伤,王强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积极抢救伤者。2016年12月10日,王某甲医治无效死亡。经宁夏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系重度肺炎合病灶性急性心肌梗死,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涉案交通事故与该死亡后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80%-90%。经青铜峡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协议,赔偿王某甲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万元,已付清,被害方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疾病诊断证明、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张某乙、王某乙证言、被告人王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未入户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前方路面行人动态观察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文明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马秀花人民陪审员 马学斌人民陪审员 郭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雅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