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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久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久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刑初17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久龙,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文盲,无职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久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春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久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赵久龙酒后驾驶轿车沿磐石市烟筒山镇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烟筒山镇大街原镇医院附近时,与对向石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石某及乘车人刘某、刘某1等共五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赵久龙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201.7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久龙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久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久龙危险驾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久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证人刘某、石某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久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受伤,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久龙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久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先期羁押八天已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孟宪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