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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福建百达光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福建百达光电有限公司,蔡炳宗,蔡文火,蔡金辉,福建省莆田市华丰鞋业有限公司,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蔡建春,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住所地城厢区。负责人:肖文埜,行长。被执行人福建百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厢区。法定代表人:蔡炳宗。被执行人蔡炳宗,男,汉族,住城厢区。被执行人蔡文火,男,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蔡金辉,男,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华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厢区。法定代表人:蔡金辉。被执行人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法定代表人:蔡建春。被执行人蔡建春,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蔡金辉。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福建百达光电有限公司、蔡炳宗、蔡文火、蔡金辉、福建省莆田市华丰鞋业有限公司、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蔡建春、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百达光电有限公司、蔡炳宗、蔡文火、蔡金辉、福建省莆田市华丰鞋业有限公司、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蔡建春、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陈金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晨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