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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塔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志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塔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00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塔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37号之五408房。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志勇,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塔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志勇仲裁纠纷一案,湛江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9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岳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