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合江县忠仪劳务建筑有限公司、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江县忠仪劳务建筑有限公司,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唐县双海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10号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忠仪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白米乡白米社区政府路60号。法定代表人:赵忠,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来忠,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唐县双海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时风东路路北。法定代表人:白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合江县忠仪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与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唐县双海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合江县忠仪劳务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唐县双海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3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