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2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六伟与被执行人韩建民、侯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六伟,韩建民,侯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六伟,男,汉族,1976年2月6日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铝基地明辉区**栋3门*号。被执行人韩建民,男,汉族,1982年12月12日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铝基地叠翠区单身楼*栋***室。被执行人侯晓强,男,汉族,1976年7月1日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华兴东路水利局家属院。申请执行人张六伟与被执行人韩建民、侯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六伟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建民、侯晓强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30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