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崔进才与任新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进才,任新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840号原告:崔进才,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告:任新玉,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原告崔进才与被告任新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崔进才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进才在收到被告支付的全部采摘费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进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160.4元,由被告任新玉负担。审判员 徐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雪莲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