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闫华国与闫福忠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华国,闫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闫华国,男,住瓜州县渊泉镇县。被执行人:闫福忠,男,住瓜州。申请执行人闫华国与被执行人闫福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甘0922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闫福忠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200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2元,合计20352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闫福忠于2017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交清,申请人也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922执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志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