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8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岫玉与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岫玉,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801号之一原告:孙岫玉,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杨春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岫玉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岫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子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