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范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豫1324民初2073号原告:范某,女,生于1982年2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徐某,男,生于1982年3月24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范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慕宏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