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6执恢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乐宣华、黄祥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宣华,黄祥俭,黄仕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6执恢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宣华,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黄祥俭,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黄仕彬,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宣华与被执行人黄祥俭、黄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乐宣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尤民初字第1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罗  世  生审判员 陈  新  鑫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卓景涛(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