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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4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梁卓雄与杨静洪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卓雄,杨静洪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4858号原告:梁卓雄,男,1932年8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耕,广东皓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秋娥,广东皓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杨静洪,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卓雄诉被告杨静洪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卓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50元),由原告梁卓雄负担。审 判 长  吴绪源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瑶石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