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俊俭与焦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俭,焦聪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民初1728号原告:王俊俭,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焦聪聪,男,1985年8月5日出生,住遂平县。原告王俊俭与被告焦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聪聪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俊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345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期间,被告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我借款共计34500元。后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不予偿还,现根据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焦聪聪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焦聪聪在2016年分三次向原告王俊俭借款34500元,并向原告王俊俭出具借条三张,第一张借条为:“借条今借王俊4现金(11000元)(壹万壹仟圆整)借款人:焦聪聪2016年8月1日”;第二张借条为:“借条今借王俊俭现金(12500元)(壹万贰仟伍佰圆整)借款人:焦聪聪2016年9月21日”;第三张借条为:“借条今借王俊俭现金(11000元)(壹万壹仟圆整)借款人:焦聪聪2016年10月11日”。后经原告王俊俭向被告焦聪聪催要,被告焦聪聪没有及时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原告王俊俭于2017年4月11日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4500元及利息。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原告所提供的三张借条在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焦聪聪向原告王俊俭借款,并向原告王俊俭出具借条三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借款34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的此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焦聪聪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焦聪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拖欠原告王俊俭的借款34500元。二、驳回原告王俊俭要求被告焦聪聪承担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3元,由被告焦聪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锋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子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