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宝勇与胡宝锋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宝勇,王伟,胡宝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815号原告:胡宝勇,男,汉族。被告:王伟,男。被告:胡宝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胡宝勇与胡宝锋,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胡宝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宝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胡宝勇负担。审判员 葛成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玉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