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执复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张秋杰因王振辉申请执行其与邵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杰,王振辉,邵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执复2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张秋杰,男,1966年8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王振辉,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邵明华,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复议申请人张秋杰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以下称鸡冠法院)(2017)黑0302执异2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7月4日进行了公开听证,张秋杰、王振辉、邵明华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鸡冠法院在执行王振辉申请执行邵明华、张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拟对被执行人张秋杰所有的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西鸡西办先锋委8组、房权证为鸡冠房字第0287**号、建筑面积145.90平方米房屋(以下简称张秋杰所有的145.90平方米有照房屋)进行拍卖。张秋杰提出执行异议称,1、政府已经决定征收该房屋,已收回拟拍卖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张秋杰因对征收补偿的范围、数额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正在审理中。请求中止拍卖程序。鸡冠法院查明,王振辉与邵明华、张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9月1日鸡冠法院作出(2016)黑0302民初203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邵明华、张秋杰于2016年9月15日前给付王振辉本金、利息共计414338元。2016年9月18日,王振辉依生效调解书申请执行。2016年10月14日,鸡冠法院作出(2016)黑0302执1087号执行裁定,拍卖张秋杰所有的145.90平方米有照房屋。经公开选评,鸡西市誉兴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评估价格为379340元。鸡冠法院认为,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拍卖房屋并不会增加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及权利负担。张秋杰对鸡冠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鸡冠征字[2016]第5号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张秋杰对争议房屋仍享有相应权利,其异议理由不成立。2017年6月2日,鸡冠法院作出(2017)黑0302执异27号执行裁定,驳回张秋杰异议申请。张秋杰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执行评估中没有对无照房等附属物进行评估,存在漏估情形。其它复议理由与异议理由一致。请求撤销异议裁定,中止拍卖程序。王振辉称,征收补偿款短期内不能兑付,且二被执行人后续还有300万元的债务将进入执行程序,如不拍卖将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该案诉讼期间,鸡冠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黑0302民初2033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了张秋杰所有的145.90平方米有照房屋。2016年9月18日该案立案执行,鸡冠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黑0302执1087号执行裁定,拍卖张秋杰所有的145.90平方米有照房屋。受鸡冠法院委托,鸡西市誉兴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鸡誉评字第[2016-SFJD-11-X]号估价报告,该145.90平方米有照房屋评估总金额为379340元人民币。2016年12月9日,张秋杰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2016年6月7日鸡冠区人民政府对张秋杰所有的145.90平方米有照房屋,作出鸡冠征字[2016]第5号征收补偿决定: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鸡西市新世纪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2014)第155号估价报告书的估价378465元予以补偿。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森林名苑一户112.48平方米、一户77.26平方米楼房,张秋杰需交费用81375元……。张秋杰不服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现正在审理中。再查明,执行中,鸡冠法院没有对张秋杰的无照房等附属物是否为独立存在或依附于有照房的事实进行查明,执行评估时没有对无照房等附属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本院认为,鸡冠法院未对无照房屋进行评估的事实清楚。存在遗漏评估项目情形。异议审查未对附属物的相关事实进行查明,异议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2执异27号执行裁定;二、发回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尚士波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XX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鹏书记员 贾天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