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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5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任俊林与任元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俊林,任元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5556号原告任俊林,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洪波,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元涧,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房玉琛,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俊林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任俊林负担。审 判 长  王 振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