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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林龙保、李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龙保,李绍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670号之一申请人:林龙保,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李绍峰,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申请人林龙保与被申请人李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赣098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对被申请人李绍峰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林龙保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林龙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绍峰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熊国民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鄢慧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