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林龙保、李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龙保,李绍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670号之一申请人:林龙保,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李绍峰,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申请人林龙保与被申请人李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赣098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对被申请人李绍峰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林龙保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林龙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绍峰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熊国民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鄢慧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