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尽爱与杨建平、吴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尽爱,杨建平,吴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178号原告:白尽爱,又名白进爱,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杨建平,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吴艳梅,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白尽爱与被告杨建平、吴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高义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尽爱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李长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