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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海涛与杨化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涛,杨化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979号原告:徐海涛。被告:杨化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和波。原告徐海涛与被告杨化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仕茂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窦呈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