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海涛与杨化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涛,杨化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979号原告:徐海涛。被告:杨化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和波。原告徐海涛与被告杨化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仕茂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窦呈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