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1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刘彦斌、何子常、孙德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刘彦彬,何子常,孙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被执行人刘彦彬,男,52岁。被执行人何子常,男,58岁。被执行人孙德福,男,60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彦彬、何子常、孙德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月菊审判员 徐桂林审判员 曲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威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