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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市管城区天恒建材租赁站与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尹成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管城区天恒建材租赁站,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尹成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1民初5053号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天恒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圃田乡郑州长途汽车东站东临,系白幸福个人经营。委托代理人王健,男,汉族,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原告员工。被告河南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贾岗村42号。法定代表人尹成志。被告尹成志,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松峰、张亚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天恒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尹成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健,被告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耀达公司)、尹成志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亚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耀达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被告尹成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止2015年12月24日,共产生租赁费777276.25元,尚欠扣件985套没有退还。被告共计付款4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下欠租赁物资和租赁费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耀达公司支付2015年12月24日前的租凭费357267.25元;2、被告耀达公司按每月应付租金的日千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2月28日为100000元);3、被告耀达公司返还原告扣件985套,如不能返还,按每套5.5元赔偿(计5417.5元);并按每日每套0.004元支付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租金;4、被告尹成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尹成志答辩称:1、原告要求扣件按照每套5.5元赔偿要求过高,应按照行业标准计算。2、被告尹成志应当在2013年11月29日之后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逾期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耀达公司答辩称:同被告尹成志的答辩意见,补充意见为,原告主张未支付的租赁费357267.25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了出租物资的日租金及赔偿标准,交货方式为被告自提,以其委托代理人或提货人签字为准。租赁期限为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11月29日,承租方如不能按期归还租赁物资,应于合同到期前10天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合同到期,如未另立合同,承租方又未按期归还,视为合同的延续。担保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尹成志在担保方处签字确认。被告耀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强签字并加盖耀达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予以确认。二被告于庭审中确认对于原告出具的出租物的清单无异议,对于丢失赔偿标准及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有异议。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被告对于原告出具的出租物数量无异议。本案中原告与耀达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非一次交接直接完成,具有一定的连续性,被告尹成志在担保方签字是对整个合同条款的认可,故对于租赁合同约定的合同到期后可能会延续的结果是明知的,应视为对整个租赁合同的担保。故对于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于赔偿标准有异议,认为应按照行业标准计算,因被告未提供相关或相似行业的具体标准,且属于合同条款,被告在签订时未提出异议,故对于被告的辩论意见不予采信。原告诉请被告耀达公司支付自2015年12月24日前的租赁费357267.25元,系合同约定,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按每月应付租金的日千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2月28日为10万元),过高,因原告未按时付款,已构成违约,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该项诉讼请求,本院酌定为20000元。原告诉请被告退还扣件985套,能够退还的,先行退还。不能退还的,按每套5.5元赔偿。原告要求按每日每套0.004元支付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租金,本院已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确认,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成志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天恒建材租赁站租赁费357267.25元,违约金20000元。二、被告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先行返还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天恒建材租赁站扣件985套;不能退还的,按扣件每个5.5元赔偿。三、被告尹成志对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天恒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0元,由被告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尹成志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刘冰泉审 判 员  胡向楠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利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