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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394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世轩与鲁道正、聂绿聪、陈方权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轩,鲁道正,聂绿聪,陈方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39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李世轩,男,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鲁道正,男,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聂绿聪,男,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陈方权,男,1974年7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方权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843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世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