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行审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国土资源局、长汀县古城镇湖竹坑石料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国土资源局,长汀县古城镇湖竹坑石料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21行审9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水东街103号,组织机构代码00410078-9。法定代表人马华如,局长。被执行人长汀县古城镇湖竹坑石料场,住所地长汀县古城镇湖竹坑。经营者邓辉,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汀国土资矿行罚字〔2016〕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查明:2011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颁发了采矿许可证,其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止。2012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作出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5月31前按六期缴存保证金226.05万元。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缴存了第一期治理保证金45.2万元后,未再缴存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4年12月15日、2015年4月13日、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长汀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缴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通知》,被执行人均未按期缴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为此,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事实,依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汀国土资矿行罚字〔2016〕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一、责令被执行人于十五日内缴存尚欠的保证金180.85万元,二、处以8000元罚款。逾期不缴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1月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2017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义务催告书,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因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外,申请执行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调查询问时,被调查人称,石料场于2015年6月31日关闭,才开采了10%左右。2015年6月19日经营者变更为钟春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虽有承诺分六期缴存保证金,且除第一期外,其余经申请执行人限期缴存后仍未缴存。申请执行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被调查人明确说明己于2015年6月31日就停止开采关闭了,只开采了10%左右,申请执行人在未对该节事实进行调查确认的情况下,就根据被执行人之前的承诺作出决定,事实依据不足。因为此时采矿证的有效期己到期,开采和治理都不再是动态的,需要治理的面积已是确定的。被执行人原先的承诺是根据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区面积确定的保证金数额,矿场是否关闭、矿区是否已治理和已治理的面积和质量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人是否还需承担治理费用。因此,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矿场是否关闭、矿区的实际使用面积、矿区是否已治理、治理的面积和质量等情况。此外,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如果矿场已关闭,就不能适用《规定》第三十一条,而应适用第三十条,《规定》第三十一条是针对生产过程中采矿权人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因此,对于采取分期缴存保证金的相对人,应当在生产过程中及时采取措施,责令相对人缴存,以确保按《规定》在采矿许可证期满前1年全部缴存。同时,本案的责令限期缴存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是实施处罚之前的一种前置行为,所以不能在同一决定中同时作出有时间顺序的两种行政行为。因此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执行缴存保证金的申请不予支持。由于申请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之前已有责令被执行人缴存保证金,因此其作出的罚款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但因经营者已发生变更,因此处罚对象不妥,其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汀国土资矿行罚字〔2016〕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求被执行人缴存保证金180.85万元及缴纳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申请。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丘成发审判员 巫华栋审判员 侯冬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复亮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关注公众号“”